霸州市執(zhí)行的全國性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目錄清單
霸州市執(zhí)行的全國性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目錄清單 | ||||||
序號 | 部門 | 項目序號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jù) | 收費標準 |
二 | 教育部門 | |||||
4 |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幼兒園管理條例》,發(fā)改價格〔2011〕3207號,教財〔2020〕5號,冀價行費〔2017〕58號,冀發(fā)改公價〔2020〕774號,冀財預〔2010〕131號,冀財預〔2010〕80號,冀教財〔2021〕17號,冀發(fā)改公價規(guī)〔2023〕5號,冀發(fā)改公價〔2023〕630號 | 授權(quán)市人民政府制定 | ||
5 | 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財〔2003〕4號,教財〔1996〕101號,教財〔2020〕5號,冀發(fā)改價調(diào)〔2022〕1563號,冀教財〔2021〕17號, | 授權(quán)市人民政府制定 | ||
6 | 中等職業(yè)學校學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財〔1996〕101號,教財〔2003〕4號,財綜〔2004〕4號,教財〔2020〕5號,冀財教〔2010〕25號,冀財教〔2010〕153號,冀教職〔2000〕11號,冀教職〔1999〕10號,冀發(fā)改價調(diào)〔2022〕1563號,冀教財〔2021〕17號 | 授權(quán)市人民政府制定 | ||
7 | 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yǎng)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財教〔2013〕19號,發(fā)改價格〔2013〕887號,教財〔2006〕2號,發(fā)改價格〔2005〕2528號,教財〔2003〕4號,計價格〔2002〕665號,計辦價格〔2000〕906號,教財〔1996〕101號,價費字〔1992〕367號,教財〔1992〕42號,發(fā)改價格〔2006〕702號,教財〔2006〕7號,教電〔2005〕333號,教財〔2005〕22號,教高〔2015〕6號,教財〔2020〕5號,冀價行費〔2018〕93號,冀教財〔2021〕17號,冀發(fā)改公價〔2021〕933號,冀發(fā)改公價〔2021〕1778號,冀發(fā)改公價〔2022〕210號,冀發(fā)改公價[2022]841號 | 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 | ||
三 | 公安部門 | |||||
9 | 證照費 | |||||
(2)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價費字〔1993〕164號,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財稅函〔2018〕1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 | |||||
③往來(含前往)港澳通行證(含簽注)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發(fā)改價格〔2005〕77號,計價格〔2002〕1097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 | 1.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40元/證 2.往來港澳通行證工本費:2019年7月起降為60元/張 3.簽注費: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簽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2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60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240元。 | |||
(3)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限于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 | 繳入地方國庫 | 價費字〔1992〕240號,財綜〔2012〕97號,冀價行費函〔1999〕5號,冀價行費〔1996〕92號,冀財綜〔2013〕2號,冀政辦函〔2008〕57號 | 詳見文件 | |||
①居民戶口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②戶口遷移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4)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財綜〔2007〕34號,發(fā)改價格〔2005〕436號,財綜〔2004〕8號,發(fā)改價格〔2003〕2322號,財稅〔2018〕37號,冀財綜〔2014〕31號,冀價行費〔2004〕54號 | 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停征工本費;換領、換發(fā)20元/證;丟失補領、損壞換領40元/證;臨時居民身份證10元/證。 | |||
四 | 民政部門 | |||||
12 | 殯葬收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價費字〔1992〕249號,發(fā)改價格〔2012〕673號,冀價行費字〔2003〕49號,冀價行費〔2006〕3號,冀價行費字〔1999〕28號,冀價行費字〔1999〕38號,冀價行費字〔2005〕38號,冀發(fā)改公價規(guī)〔2023〕2號 | 詳見文件 | ||
五 | 自然資源部門 | |||||
15 | 不動產(chǎn)登記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1.規(guī)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以下簡稱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申請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事項,提供具體服務內(nèi)容,據(jù)實收取不動產(chǎn)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 2.非住宅類不動產(chǎn)登記收費標準。辦理非住宅類不動產(chǎn)權(quán)利的首次登記、轉(zhuǎn)移登記,收取不動產(chǎn)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3.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gòu)按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收取不動產(chǎn)登記費,核發(fā)一本不動產(chǎn)權(quán)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chǎn)權(quán)利人核發(fā)權(quán)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 ||
16 | 耕地開墾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冀發(fā)改公價規(guī)[2024]5號 | 詳見冀發(fā)改公價規(guī)[2024]5號 | ||
七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 |||||
18 | 污水處理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財稅〔2014〕151號,發(fā)改價格〔2015〕119號,冀財稅〔2016〕95號,冀價經(jīng)費〔2015〕110號 |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和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 ||
19 | 生活垃圾處理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發(fā)〔2011〕9號,計價格〔2002〕872號,財稅[2021]8號,冀稅發(fā)〔2021〕59號 ,冀發(fā)改公價規(guī)[2023]6號,冀發(fā)改公價[2023]1083號,冀發(fā)改公價[2024]395號,《河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024]第7號修訂) | 市縣政府制定 | ||
20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財稅〔2015〕68號,冀建城〔1994〕6號,冀建城〔2015〕43號,國辦發(fā)〔2020〕27號,財辦稅﹝2020﹞13號,冀財非稅〔2020〕13號 | 占道費由省級市政部門根據(jù)本辦法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挖掘修復收費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備案。 | ||
十 | 水利部門 | |||||
24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冀價行費〔2017〕173號,財稅[2020]58號,冀財非稅〔2020〕5號 ,財稅[2023]9號,《河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024]第7號修訂) | 1、對一般性生產(chǎn)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nèi)。 2、開采礦產(chǎn)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第一款執(zhí)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chǎn)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立方米計征,其中露天礦開采按每立方米0.7元計征、地下礦開采按每立方米0.3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jù)油、氣生產(chǎn)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chǎn)井占地面積按 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jù)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jù)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5、對小微企業(yè)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屬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費進行減免。 | ||
十三 | 衛(wèi)生健康部門 | |||||
30 | 非免疫規(guī)劃疫苗儲存運輸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財稅〔2020〕17號,冀財稅〔2020〕15號,冀發(fā)改公價〔2023〕655號 | 10元/支 | ||
十四 | 人防部門 | |||||
3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發(fā)〔2001〕9號, 計價格〔2000〕474號,財綜〔2007〕53號,財稅〔2014〕77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fā)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wèi)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財綜[2023]39號,冀政辦〔2009〕5號,國發(fā)〔2007〕24號,冀財非稅〔2004〕2號,《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冀財稅〔2015〕34號,冀財非稅函[2022]4號,冀發(fā)改公價[2022]1449號,冀政辦字[2004]26號,省政府令[2023]4號,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河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024]第7號修訂) | 1.防護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設區(qū)市每平方米300元,縣(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護等級6B級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設區(qū)市每平方米1500元,縣(市)每平方米1000元。 | ||
二十五 | 相關行政機關 | |||||
47 | 信息公開處理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辦函〔2020〕109號,冀財非稅〔2020〕21號 | 詳見文件 | ||
二十六 | 相關部門 | |||||
48 | 考試考務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或財政專戶 | 見《全國性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 | 詳見文件 |